2016-10-1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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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慈善总会
善款捐赠接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慈善捐赠,规范善款捐赠接收使用行为,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善款是指捐赠方自愿捐赠本会用于开展符合慈善宗旨的社会救助、社会公益活动的合法资金及有价证券(实物捐赠按总会《物资捐赠接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善款捐赠接收使用应坚持依法开展、程序规范,鼓励倡导、捐赠自愿,诚信服务、管用慎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募捐活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资格认定和募捐方式,制定募捐方案,公开信息资料,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第五条 善款募捐工作由本会募集部负责。年初根据理事会确定的当年慈善救(资)助计划,编制公开募捐活动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市民政局合并备案。针对某一特殊事件或个人需要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的按规定向市民政局专项备案。
第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要求与本会合作的,由募集部提出意见,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募捐和管理善款。
第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本会名义违规开展募捐活动。
第八条 尊重捐赠者对慈善捐赠活动的知情权及善款投向的选择权。积极推介供捐赠者认领或参与本会设定的救(资)助项目,热情为定向捐助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
第九条 善款捐赠可以采取建立留本用息的企业冠名基金、个人小额微基金方式,可以通过本会善款专户、募集部和在公共场合设立的募捐箱捐赠,参与慈善“一日捐”活动捐赠,也可以电话预约上门接收捐赠。
第十条 善款捐赠可以分为不定向捐赠和定向捐赠。不定向捐赠即为捐赠者委托本会对善款做出救(资)助安排,但可以提出不具有具体对象的善款使用范围。定向捐赠指捐赠者有明确善款投向的捐赠,但善款使用必须符合慈善宗旨,且不得针对特定关系人,共同利益关系方和与其生产经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对象开展定向捐赠。
第十一条 本会接收捐赠善款,应向捐赠者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发给《宝鸡市慈善总会捐赠证书》。利用报纸、总会会刊、慈善网站等媒体以功德榜形式向社会公告(捐赠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应予尊重本人意见,做好相关记录)。按照总会鸣谢办法,聘任慈善总会荣誉职务。推荐参与中、省、市慈善会系统及各级政府组织的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善款实行专户管理,通过设立和实施慈善项目安排使用。慈善项目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善款使用必须符合:①扶贫、济困;②抚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③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④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⑥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善款使用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所捐善款全部纳入慈善项目监督管理。不定向捐赠善款使用应征询捐赠者的意见,定向捐赠善款使用按本会《定向捐赠实施办法》和《慈善定向捐赠协议书》议定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慈善项目以本会《慈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程序运作。
第十六条 本会慈善项目实施时应对捐赠者予以冠名。邀请冠名捐赠方代表参加救(资)助活动的善款发放仪式,慈善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等活动。
第十七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平均数额的70%,剩余善款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做为慈善项目周转资金或用于补充应急性赈灾帮困基金。
第十八条 善款募捐和支付使用情况实行内部监审制度,每年七月份与来年元月份由办公室分别做出上半年财务收支预测报告和全年财务收支报告,经总会财务收支监审小组审查,分别向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善款募捐和慈善项目实施及善款使用情况按照《慈善法》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截止日期,编制财务报告,报请审计部门审计,报民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管。
第二十条 本会善款管理与机关行政经费管理账户分设,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善款募捐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私分、挪用、侵占慈善财产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慈善总会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