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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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慈善总会
慈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慈善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善款使用效益。根据《慈善法》和总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是指由本会设置或接受委托,使用善款资金实施的慈善救(资)助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慈善项目管理坚持遵守法规政策,符合慈善宗旨程序,清晰规范、过程公开透明,注重实际效果,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慈善项目分类:
(一)本会决定设立的救(资)助项目。
(二)本会慈善冠名基金和其他组织、个人提议建立的定向救(资)助项目。
(三)中、省慈善会和境内外其他组织委托本会实施和监管的慈善项目。
(四)其他形式的慈善项目。
第五条 慈善项目立项审批
(一)本会决定设立的慈善项目,年初由项目部提出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列入理事会工作报告,并做为向社会公开募集善款的依据。
(二)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其他组织、个人提出定向开展慈善救(资)助和社会公益活动的项目,由募集部与其签定协议,项目部审查定向内容,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由中省慈善会、其他组织、个人委托本会安排实施,且善款进入本会善款专户的项目,由项目部提出实施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出资方有明确定向或善款直接划入受助县区、单位,要求本会监督使用的项目,由项目部汇报会长办公会议,列入监管。
(四)如遇突发性事件及其他因素需要开设的慈善项目,由项目部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条 项目实施程序
(一)慈善项目实施由项目部制定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受助对象、数量及使用善款规模,资金来源、名额分配、完成时限及工作要求,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向社会公开,欢迎社会参与和监督。
(二)承接项目落实的县区慈善协会,其他组织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搞好项目宣传、受助对象的推荐、初审、上报工作。
(三)本会项目部对项目承接单位上报的推荐资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受助善款数额较大的应进行公示,审查结果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按财务管理制度拨付善款。公益性建设项目对上报定点应现场检查,并按工程进展分期拨付资金。
(四) 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慈善项目善款发放、工程竣工应组织适度规模的仪式,邀请善款捐赠单位、捐赠个人出席。
(五)项目实施终结后,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工作总结。本会项目部按照项目属别搞好汇总上报备案。利用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告项目实施结果。
第七条 项目监管
(一)本会项目部对所有经总会安排的慈善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实施单位负有执行和落实责任。
(二)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违背慈善宗旨的行为总会有权责令整改,直至停止慈善项目协作关系。
(三)对定向捐赠项目实施中擅自改变善款用途、挪用、浪费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应予责令整改,直至追回全部善款。如发现定向捐赠方有针对特定关系人,共同利益关系方、与其生产经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定向捐赠,总会有权终止定向捐赠协议,收回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
(四)定向捐赠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定期邀请捐赠方参与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方面的检查监督,参与捐赠方、受助方、本会项目部三方参加的竣工验收,并签字终结。
(五)如有慈善项目实施内容的群众举报、投诉,总会都应认真调查,正确处理。
第八条 项目档案
慈善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部应统一收集、整理、建档,交由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慈善总会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