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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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慈善总会
慈善物资捐赠接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慈善物资捐赠,规范接收使用行为,根据《慈善法》和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物资是指捐赠方自愿捐赠本会用于开展慈善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合法财物。
第三条 慈善物资捐赠接收使用坚持捐赠自愿、诚实守信、服务热情、手续完备、流转透明,接受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者所捐物资应当是具有使用价值,属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并出具合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捐赠者可以选择定向捐赠,也可以选择非定向捐赠。
第六条 定向捐赠不得针对特定关系人、共同利益关系方、与其生产经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对象做为受益者。
第七条 慈善物资捐赠应由本会募集部与捐赠方签订《慈善物资捐赠协议书》,确定相关事项及权利义务。
第八条 慈善物资捐赠接收以实物和价值两种形式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由募集部负责对所捐物资数量、质量进行点验并造册登记。对有物价部门核准且正在流通的物资,由募集部予以价值认可,不具备认可条件的物资由本会邀请相关单位组成价格评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认。
第九条 慈善物资接收后应向捐赠方开具募捐票据,颁发捐赠证书,以功德榜形式向社会公布。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和本会鸣谢办法鼓励。
第十条 慈善物资接收后,管理使用由项目部负责,按照协议,用于符合慈善宗旨的社会救助、慈善公益、或实现善物变现。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慈善宗旨的定向捐赠物资,可以由捐赠者、受益者在本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本会的监控下,由捐赠方直接将物资交给受益方。
第十二条 对非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本会项目部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无法直接用于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的物资由项目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以采取拍卖义卖等形式变现,善款全部转入专户,按善款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募集部、项目部对慈善物资捐赠、接收、使用、管理分段负责,协作实施,接受捐赠方、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慈善物资捐赠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私分、贪污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益单位工作人员如有私分、贪污或侵占慈善物资的,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慈善总会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