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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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8年11月2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鸡市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加强本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诚实守信、自律承诺、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五条 本会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为宝鸡市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大道21号阳光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受市政府的专项拨款补助;接受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受、分配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扶危济困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六)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者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服务。
(七)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境内、境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为在宝鸡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境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宝鸡的慈善救助项目。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研究,探索独具宝鸡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对属本会团体会员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本地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永久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填写登记表,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填写登记表,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三)市属各县区及依法登记注册的各慈善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填写登记表,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和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或永久单位会员。
(五)在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全国和港澳台地区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有突出贡献者可享受表彰;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口头或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选理事,直接推选常务理事,直接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需要增补和免去的理事、常务理事,授权理事会决定。
(三)直接推选监事、监事会主席。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授权增补和免去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监事、监事会主席;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人选方案,提出监事会组成人员方案,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临时召开,亦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作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③热心慈善事业;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依据需要设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会成员在主要捐赠人(单位)、有关监督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人选中产生。监事应为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总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纪守法和章程执行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本会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本会设立永久基金。永久基金不动本,只使用增值部分。下列款项归于永久基金:
(一)本会创始基金;
(二)各级政府资助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作为善款,用于开展社会救助、帮困济贫、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一)本会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募捐活动募集到的社会资金;
(二)境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四)本会永久基金增值部分;
(五)本会存款利息。
(六)各级政府购买的慈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制定具体明确的慈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本会全部善款以项目形式安排使用。捐赠者有捐赠意向的,遵照其意愿,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第二十八条 遇有突发性重大灾情时,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全部用于赈灾救助。
本会制定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和必要的机构,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过程。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资助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的项目运作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各类款项与爱心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章程经宝鸡市慈善总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