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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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慈善总会章程
(2024年5月1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鸡市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以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抚孤等多项慈善活动为宗旨,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加强本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诚实守信、自律承诺、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宝鸡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宝鸡市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是经宝鸡市民政局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21号阳光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善物。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款物捐赠;接受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争取政府购买服务;接受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在宝鸡市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在国家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接收募捐;在本会网站、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和接收互联网捐赠;依法开展慈善信托。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三)赈灾、抗疫救助。在政府的引导下有序开展赈灾、抗疫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抗疫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优抚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业,筹措慈善基金。
(八)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境内、境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为在宝鸡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的境内、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宝鸡的慈善救助项目。
(九)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探索具有宝鸡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径。
(十)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本地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三)市属各县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市域外和境外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五)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有突出贡献者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口头或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注销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管会员相关资料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资料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直接选举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会主席,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需要增补和免职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授权理事会决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五)通过议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根据授权已聘请的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遇到换届其聘请资格有效,不再作为议案提请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取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事项,当选者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最多不超过100人,且一般不超过会员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根据授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和免去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会主席,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审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保持一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查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人选方案,提出监事会组成人员方案,提请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临时召开,亦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作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
(五)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一般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律顾问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由1名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增补和免去监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人选的推选和变更:
(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
(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监事应为本会会员。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决定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市总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永久基金和赈灾帮困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六)本会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宝鸡市慈善总会永久基金”和“应急性赈灾帮困基金”。
基金来源:
(1)本会创始基金;
(2)各级政府资助的资金;
(3)在保证本会正常工作开展和慈善项目实施的情况下,结余的善款可用于基金的扩充。
第四十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工作经费;
(四)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社会捐赠的善款、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存款利息,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四)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施购买服务项目;
(五)本会募集的所有善款善物均以实施慈善公益项目的形式安排使用;
(六)遇有突发重大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全部用于赈灾救助。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制度
(一) 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项目资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五)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六)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资助,以及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管理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四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法执行向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宝鸡市慈善总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